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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6-09-19 10:07:00   发布人:山东省信誉评级有限公司
消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原标题: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成焦点

  □ 本报记者黄洁

  □ 本报实习生 蒋萌

  3名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40余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赶来旁听,辩论过程中专业术语与业内数据不断抛出……

  今天,被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的短融网诉融360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7法庭进行公开审理。

  今年2月,融360发布了一份网贷评级报告,将短融网评为C级,在今年5月的评级报告中又将其降级为C-。此后融360又在其网站的三篇文章和微信平台上援引了这两份报告内容,被多家网站转发。

   短融网所属的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认为,融360的评级报告毫无事实依据,属于诋毁商业信誉行为,且因双方业务范围相近,融360同时构成了不 正当竞争。随后,短融网以此为由状告融360所属的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并要求其删除评级报告链接及相关文章和评论,公开致歉。

   “被告公司不具有评级业务资质,其根据所谓评级标准对原告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开发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短融网指出,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 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有“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的内容,可以理解为进行互联网企业 信用评级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被告融360并不是在人民银行依法登记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其评级行为违法。

   对此,参与庭审的被告一方的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不同解读。该专家提出,首先,目前没有法律规范明文规定评级必须具有资质,“法无禁止即可为”,评级属于言 论自由的范畴。其次,业内所称“信用评级”专对涉及债券和信贷业务的评级,融360的评级报告是针对一百多家P2P平台的综合性评价,不属于信用评级,所 以不在意见的适用范围之内。

   原告一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则反对将“法无禁止即可为”适用于网贷评级。他认为,金融领域是国家特别管控的领域,因此针对金融领域发布言论应当特别谨慎, 言论发布者不仅应当遵守一般的言论规范,更应该把握国家对于金融的监管政策。在国家没有相应的牌照发放之前,不应当进行评级。

  “十部委的‘意见’说明政府是鼓励进行信用评级的。现在银监会还没有对网贷实施监管,那么评级更谈不上监管。”被告专家辅助人反驳称。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这句反驳却获得了融360一方的共鸣,该方也认为,开展网贷评级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在网贷行业监管上的空白,但其主张“P2P 现在无监管、无规范、鱼龙混杂。在法律规定出台之前,评级应当交给市场,让市场对P2P平台进行优胜劣汰,才能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此,原告专家辅助人表达了另一种忧虑:“评级无监管比网贷无监管对行业发展的损害更大。网贷除了政府监管、行业规范外,确实还需要第三方市场进行监管。这个市场第三方,如果是行业协会是可以的,但不是说没有资质就可以随意监管。”

   庭上双方同时还提到,我国网贷行业发展处于萌芽期,情况复杂而特殊,很多P2P平台并不是纯信息中介,对借款方和投资方有很大的控制权,在投资风险评估 中,平台自身占有很大权重。而英美等国家的网贷平台接近纯信息中介,因此没有权威的网站评级行业,网贷评级已经纳入到传统评级系统中。国外的经验对现阶段 我国的网贷行业监管借鉴意义不大。

   当天的庭审中,双方还就融360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辩论。融360认为,己方的主营业务是贷款业务搜索,理财端的业务收入不到总收入的10%,所 以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短融网则披露被告为3家P2P合作单位提供担保,已经较深地涉足于网贷业务,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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