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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
发布时间:2016-09-14 16:54:22   发布人:山东省信誉评级有限公司

   一、基础信息

 
  1.定义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规定;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已经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9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对交易商协会实施的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自律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明确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等级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二、融资优势
 
  1.发行规模大
  随着短期融资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行列。2007年度共有215家企业发行264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合计3356.1亿元。不论从发行期数还是发行规模,短期融资券已是仅次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的第四大债券品种,成为债券市场最活跃的投融资工具之一。
 
  2.融资成本低
  短期融资券的融资成本低,可以降低财务费用,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受宏观紧缩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导致银行间市场基准利率不断走高。2007年,随着央行连续6次加息,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持续上升,月均发行利率从1月份的3.95%上升到12月份的6.43%。与Shibor利率相比,2007年短期融资券的平均发行利差从一季度的79BP增加至四季度的157BP。
 
  尽管短期融资券的平均发行利率有较大幅度上升,但与银行借款相比,其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仍然比较明显。以主体级别为AA-的企业为例,其短期融资券的平均发行利率在6.0%左右,加上承销、评级、律师等中介费用(约占发行总额的0.5%),短期融资券发行总成本约为发行额的6.5%,仍低于商业银行7.47%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如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10亿元,则每年可节省财务费用约970万元。
 
  3.申请手续简单、发行方式灵活
  短期融资券发行采用注册制,发行手续相对简单,申请审核时间短,成功率较高。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4.无需担保
  发行短期融资券无需担保。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无担保的债券,促进了债券市场的改革与创新。
 
  5.参与各方态度积极
  政策及主管部门明确支持: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因此,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完全符合中央精神,其前景看好。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拓宽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融资渠道,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市场,降低银行体系金融风险,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等都有着深远意义。
 
  交易商协会在设计短期融资券管理规则体系时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无需担保,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采用簿记建档的市场化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这些制度安排为短期融资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承销商积极推动:约占融资额0.4%的承销费以及一、二级市场的利差为承销商带来可观利润。各大银行积极争夺优质客户,参与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工作,为短期融资券市场的不断扩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投资者欢迎:短期融资券较一年期央行票据有100多BP的利差收益,使短期融资券成为机构投资者争相参与的优良投资品种,市场需求很大。
 
  6.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
  短期融资券发行上市后,公司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信息,供投资者关注,这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此外,短期融资券采用信用发行方式,无需担保,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信用形象,为公司持续融资打下良好的信用基础。
 
  7.可以实现连续发行
  短期融资券成功发行、按时兑付后,企业的信用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企业可以继续申请发行下一年度的短期融资券,并且再次申请发行的手续将更加简单,发行短期融资券将成为优质企业相对稳定的融资渠道。
 
  三、申请流程
 
  1.选择主承销商
  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选择一家有实力的承销机构作为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将有助于发行取得更好效果。在选择主承销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主承销商的承销资历;主承销商的融资经验和市场反映;主承销商的综合服务水平等。
 
  2.主承销商协助准备注册文件
  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注册文件,并将注册文件送达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包括:
 
  (1)短期融资券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2)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
 
  (4)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3.注册文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
 
  参会委员应对是否接受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做出独立判断。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4.短期融资券发行
  交易商协会下达《接受注册通知书》后,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期限等;发行文件等信息披露;主承销商负责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5.发行工作结束后的后续工作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此外,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还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将跟踪评级结果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
 
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1)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5)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7)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8)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9)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1)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到期还本付息
  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向短期融资券投资人支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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